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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产子送人不到一年反悔 生母与养父母争抚养权

2014-09-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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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抚养权争夺案,不过案中争夺的双方正是孩子的生母小芳与其养父母。原来孩子是小芳和当时已有家室的王某所生,后来王某反悔不要孩子。无奈下,小芳产子后赠人,不到...

  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抚养权争夺案,不过案中争夺的双方正是孩子的生母小芳与其养父母。

  原来孩子是小芳和当时已有家室的王某所生,后来王某反悔不要孩子。无奈下,小芳产子后赠人,不到一年之后小芳反悔,希望争回孩子抚养权。

  婚外情怀孕,情人不愿养

  刘某与小芳在一家早餐公司共事。小芳不仅年轻貌美,而且心灵手巧,是公司请来的师傅。刘某常向小芳请教一些食品方面的专业知识,后来小芳离职去了外地,二人常用电话、QQ进行联络。

  2012年春,小芳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的父亲是自己的老乡——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王某。王某是有家室的人,小芳不知道该把孩子拿掉还是生下来,于是她找王某商量如何抉择?王某只说怎样都行,该自己负的责任他会负起来。这件事,小芳告诉了刘某,刘某替她感到惋惜,因为王某不但有家室,还常在外沾花惹草。他劝小芳打掉孩子。

  没成想,刘某的猜测应验了。胎儿8个月大时,王某反悔了,要求小芳把孩子做掉。与腹中的胎儿同呼吸共命运8个多月,小芳实在舍不得做掉孩子,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可如何跟家里人交代呢?她一时犯了愁。

  孩子降生后,送给昔日同事

  小芳独自去外地找寻王某,希望他给自己一个交代,却被王某的老婆打了出来。孤独无助的小芳带着伤痛回到临沂,她请求刘某帮帮自己。

  刘某带小芳去医院检查伤势,又做了产检。无助的小芳感到温暖,遂产生了孩子出生后给刘某抚养的想法。原来,刘某与妻子结婚6年,迟迟没有生育,夫妻俩一直想有个自己的孩子。小芳曾经从同事那里听说过刘某家的情况,了解到他的经济状况不错,只是没有孩子。小芳说出自己的想法,在征得妻子同意后,刘某与小芳达成口头协议,待孩子出生后由他来抚养。“从我答应收养你生的孩子后,你所有的费用我都包了。”刘某承诺道。

  小芳不想外人知道自己非婚生子,可挺着个大肚子,没人愿意租房给她。刘某便给外地的朋友打电话,朋友同意小芳住在自己家,还帮忙联系了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生产。刘某的妻子也专门赶去外地照顾小芳。

  2013年2月9日,小芳产下一名男婴。3天后,小芳与刘某在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书,小芳承诺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交由刘某夫妻抚养,刘某一家要视孩子为己出。如有违约,需赔偿对方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00万元。

  不到一年反悔,争夺抚养权

  男婴出生后,刘某发现他右足反转,便嘱咐妻子带孩子治疗。

  小芳出院后仍旧住在刘某朋友家里,刘某和朋友的妻子共同照顾月子里的小芳。“我除了内衣裤没给洗过外,她的所有衣服都是我给洗的,屎尿都是我给端。”刘某信守诺言,不仅包揽了所有费用,对小芳的照顾也是细心有加。

  小芳也给刘某吃下定心丸,“孩子的父亲都不要孩子了,我要孩子也没什么用……”刘某托人给孩子落下户口,一心一意对待孩子。刘某的妻子对待孩子也是视如己出,在夫妻俩关爱下,孩子茁壮成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谁知,2013年底,小芳反悔,一而再再而三地找刘某想要回孩子。刘某据理力争,坚决不归还孩子。小芳便把刘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夺回孩子抚养权。

  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小芳与刘某夫妻签订扶养协议书后,未依照上述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收养关系未成立,所以小芳有权取得孩子抚养权。协议签订后,刘某夫妻已抚养孩子至18个月大,并为此倾注了相应的物质和心血,结合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协议约定,法院判小芳支付刘某夫妻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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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生父母离婚,生母再婚,遂要求要回妹妹的抚养权。如果强行剥夺我生母对妹妹的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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