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与前夫张某结婚后,共同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小男孩。后来因为我们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随养父张某生活,我每月给孩子生活费600 元。2006年底张某再婚,我就没有再给孩子抚养费了。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按约定每月给付抚养金600元。我认为,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我与张某已经离婚,现在张某又再婚,况且我已经给了一年多的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孩子以后应该由他们夫妻俩来抚养了。请问,我拒绝继续支付费用是否合法?
【解答】
您好。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等同于亲生子女。所以,您承担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何况离婚协议也是您签字认可的。如果签字认可并且内容合法有效的协议都可以随意反悔而且还“理直气壮”的话,那么这个协议就失去它的真正意义了。我们认为,您离“仁至义尽”这四个字还有很大的距离,当然您也可以不认可这种说法,但法律是严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