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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向前妻索要高额子女抚养费法院驳回

2015-01-2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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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后得知前妻收入增加,便向前妻索要高额子女抚养费。近日,昆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的诉讼请求。斌斌是刘某与朱某的婚生子,2005年出生。2011年刘某与朱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

  离婚后得知前妻收入增加,便向前妻索要高额子女抚养费。近日,昆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的诉讼请求。

  斌斌是刘某与朱某的婚生子,2005年出生。2011年刘某与朱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斌斌由父亲刘某抚养,母亲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2013年4月,朱某再婚,刘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以要求朱某增加支付抚养费为由找朱某吵闹,后朱某拒接刘某电话并拒绝与刘某见面。同年11月,刘某以斌斌名义将朱某告上法院,称朱某的月收入已达9000元,要求其每月按照收入的30%增加支付斌斌抚养费即3000元,并向法院提交朱某最近一年的工资收入完税证明一份。朱某到庭后称,其月收入未达9000元,且刘某提交的朱某工资完税证明,系刘某利用离婚时未收回的结婚证,并捏造朱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的虚假事实,从税务机关所骗取。朱某平时已按照原离婚判决按时支付了斌斌的抚养费,刘某现主张增加至3000元已超出了朱某的承受能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核实,刘某提交的完税证明确系刘某虚构事实从税务机关获取,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同时经法院查明,朱某的近一年的平均月收入约7000元。综合刘某、朱某的负担能力、斌斌的实际生活所需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由朱某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斌斌抚养费。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应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标准综合考量,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收入的20%-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所需;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该增加的。据此,抚养费是为满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部分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明显不合理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择校费、课外才艺辅导班、给孩子买手机、电脑等。要求增加抚养费需以“合理”“必要”为限,不能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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