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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女每月300元抚养费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2014-12-3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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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台州三门的张女士和曹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他们可爱的女儿出生。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之间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2009年,两人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

  浙江台州三门的张女士和曹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他们可爱的女儿出生。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之间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2009年,两人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至成年,期间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曹先生答应每个月支付给张女士抚养费300元。一开始时,曹先生依约每月及时给张女士汇钱。后来,随着双方都组建了新的家庭,曹先生的抚养费就渐渐地开始拖延,2012年7月份后,曹先生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眼看女儿逐渐长大,开销也越来越大,近日孩子又病入膏肓,无奈之下,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曹先生支付之前未及时支付的抚养费,并提高每个月的抚养费金额。

  台州三门法院健跳法庭受理此案后,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曹先生表示,后来迟迟不愿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张女士不让自己见女儿。而张女士表示,并非自己不让女儿见父亲,而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见父亲,双方为此一直争执不下,调解未果。

  12月29日,媒体从该院获悉,健跳法庭经审理判决由曹先生支付给张女士自2012年8月份起至2014年12月份未支付的抚养费,并根据张女士的诉请将抚养费的金额由原来的每月300元增加至每月400元。

  据法官介绍,法庭以往的案件中离婚案件涉及抚养费方面的纠纷不在少数,许多案件在判决后仍然会出现被判承担给付一方拒不给付。大多数情况下,一方都是以对方不让看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昔日夫妻为此对簿公堂,争得面红耳赤,而且这样的“战争”甚至就赤裸裸地当着孩子的面上演,无形之下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一定的创伤。

  法官告诉媒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附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血浓于水的亲情,并非一纸协议或是一份判决便能砍断。因此,离婚后,一方以对方不让自己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要求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抗辩理由,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婚姻法》也对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作了相应的保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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