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王某与李某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妻子”回娘家生活。随后,王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2006年7月,李某找到王某,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然而在王某的记忆里,李某未曾有怀孕迹象。同时,李某无法提供孩子医学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王某不敢相信这是自己的女儿,因此拒付抚养费。李某多次追要抚养费无果,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了王某系女孩亲生父亲的身份。日前,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判决王某补偿李某20000元,并负担亲子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