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格不合,李婷与老公张名闹起了离婚。这婚看来离定了,李婷却有一点疑问,自己婚前领养了一个孩,离婚后,男方有抚养义务吗?
李婷家在湘潭县农村。2007年,她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河南男子张名,并发展成恋人关系。2009年3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两人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4月,张名赌气离家出走,到今天依然不知所踪。
无奈之下,李婷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对方负担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4万元。
李婷所说的“小孩”,是她在与张名结婚前领养的一个小女孩,她为女孩取名李薇。结婚以来,李婷一直没有生育。
李婷记得,2008年自己将李薇领养回家时,女儿还不到一岁。随后,李婷将小孩的户口与自己落在一起,一直带着对方一起生活。
由于张名外出至今未归,家里也联系不上,夫妻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缺席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法官却费了番脑筋。
最后法院认定:李婷与张名结婚后,小孩与张名即形成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因两人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也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也就是说,法院倾向于由李婷抚养小孩,张名无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