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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居 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2014-12-1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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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父母虽未离婚,却是分居状态,随母亲生活的女儿状告父亲,欲索要抚养费。这是近日发生在灵武市法院宁东法庭的一件事。今年3月29日,51岁的陈女士代17岁女儿状告其父索要抚养费。据了解,陈女士和丈夫王先...

  父母虽未离婚,却是分居状态,随母亲生活的女儿状告父亲,欲索要抚养费。这是近日发生在灵武市法院宁东法庭的一件事。

  今年3月29日,51岁的陈女士代17岁女儿状告其父索要抚养费。据了解,陈女士和丈夫王先生是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娜。婚后陈女士每月有1500余元退休金。2013年9月,小娜考入宁夏一所重点高中,为让女儿减少奔波,家住宁东的陈女士决定在学校旁边租套房子陪读。然而,这一决定遭到丈夫王先生坚决反对。王先生认为,他的月收入仅1680元,还要还房贷,在外租房会给家庭带来较大负担。但已下定决心的陈女士当月带女儿到银川,后再未和王先生来往。几个月后,陈女士感到经济吃紧,母女沟通后,女儿决定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要求支付2013年10月直至自己能独立生活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房租费每月850元等。王先生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他承担了房贷、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家庭开支,夫妻俩各自承担了家庭义务,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妻子支付女儿抚养费应视同他已支付。

  宁东法院经四次开庭,于11月底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夫妻双方承担一半费用的原则,判决王某向女儿一次性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生活费、学费等共计9760.2元,王某自2014年12月至女儿高中毕业时止,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

  北京贺律师告诉媒体,虽然最高法院目前对婚内抚养费并未作明文规定,但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贺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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