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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矛盾分居妻产子 男子仍需支付抚养费

2014-12-0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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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抚养费只能在离婚之后索要吗?相信不少人一定会认为这是必然的。然而,中国《婚姻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

  抚养费只能在离婚之后索要吗?相信不少人一定会认为这是必然的。然而,中国《婚姻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8个月大的婴儿)父亲王某被判决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或者王某履行抚养义务时止。(以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其母亲)诉称,其于2013年9月13日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怀孕期间,王某对其不管不问。2014年2月25日原告出生,王某从来未看望过原告,对原告亦不管不问,原告由其母亲和外公外婆照顾,王某也不给抚养费,原告母亲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故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自原告出生至今及以后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按照王某工资收入的50%计算,请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辩称,其与刘某于2013年9月份结婚,而刘某陈述孩子于2014年2月25日出生,孩子什么时候出生的,他也不清楚。刘某有工作,原告陈述的事实不清,其并没有不管不顾刘某。原告的诉状中除了其与刘某的结婚日期是对的外,其余陈述都不符事实。因此,原告现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其不愿意支付。因为其与刘某还没有离婚,且以后他们还要在一起生活,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系王某与刘某的婚生子。2013年9月13日,王某与刘某经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2月25日生育原告,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原告出生之前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原告自出生起一直随刘某生活,王某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也没有与刘某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及原告母亲的收入等因素,认为每月给付800元较为适宜。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虽然仍是夫妻,但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王某对原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有要求刘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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