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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放弃抚养费3年后索要败诉

2014-10-1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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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离婚,丈夫放弃妻子对女儿支付抚养费并签订协议。3年后,丈夫又以女儿名义起诉前妻要求其支付抚养费遭败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2011年5月,张虎和姚静离婚,二人有一四岁女儿张妞妞,姚静要求抚养女...

  夫妻离婚,丈夫放弃妻子对女儿支付抚养费并签订协议。3年后,丈夫又以女儿名义起诉前妻要求其支付抚养费遭败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1年5月,张虎和姚静离婚,二人有一四岁女儿张妞妞,姚静要求抚养女儿,但张虎不同意,二人达成协议,女儿由张虎抚养,放弃要求姚静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自行分割完毕。2014年6月,张虎以女儿张妞妞名义起诉姚静,要求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虎与姚静当时离婚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张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抚养方抚养张妞妞已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故判决驳回张妞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是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的,如果不符合增加条件就不能获得支持。具体到本案,当时张虎和姚静协议离婚中对张妞妞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而且这种约定是父母双方对如何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处分,并非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本次诉讼中,张妞妞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用的负担导致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以后如果具备了法定条件,张妞妞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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