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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收养孩子 离婚诉丈夫承担抚养费

2014-07-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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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10月28日,王女士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1月8日,王女士与刘某结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小孩随王女士和刘某共同生活,王女士与刘某之间没有再生育小孩。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

  2003年10月28日,王女士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2005年1月8日,王女士与刘某结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小孩随王女士和刘某共同生活,王女士与刘某之间没有再生育小孩。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1年5月,王女士与刘某开始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王女士认为,养女虽然是她婚前单独收养的,但她和刘某结婚后,刘某并没有对收养事实表示反对,与小孩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她与刘某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义务。而刘某却认为,他和王女士结婚后,虽然他没有表示反对抚养该小孩,但他并没有与小孩办理收养登记,属于王女士单方收养,因此,离婚后,应由王女士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断 案

  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最高人民法院》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且为一方婚前收养的,婚后对方未表示反对,则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如果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则要看对方与该被收养人是否办理了收养关系。如果对方也办理了与该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则双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用;如果对方没有办理收养关系,则由之前单独收养方承担抚养费用。本案中,小孩是王女士婚前单独收养的,并与王女士办理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但是,王女士与刘某结婚后,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变更手续,刘某与小孩之间也没有补办收养关系登记手续。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其修正稿也是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王女士收养小孩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因此,小孩属于王女士单方收养,离婚后,由王女士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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