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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完善

2019-11-1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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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及《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即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

  1、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及《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即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计算”、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1994年2月1日以前可以不补办登记手续,而以后的却要补办,如一方不同意补办,另一方想补办也办不成,按照规定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想补办手续一方的利益。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是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六年的一对男女,“丈夫”因意外而丧生,但由于两人“婚后”一直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丈夫”留下的遗产,“妻子”却无法继承,这显然也不合理。

  那么该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些条件是: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这是它与通奸、姘居或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与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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