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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2019-11-1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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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多次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的确是匪夷所思。通过国内外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分析,我们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很有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1、事实婚姻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历次《婚姻法》虽然没有承认事实婚姻,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并规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事实婚姻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对1981年至1984年5166起违法婚姻情况的调查统计,引起自杀、凶杀、械斗、致残、致死等等,造成100多人死亡严重后果的,都是强迫婚、重婚和早婚,而事实婚姻却没有引起一例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⑧所以,立法者禁止强迫婚、重婚、早婚和禁止婚是有完全理由的,但禁止或者不承认事实婚姻却没有相应的根据。

  有的学者反对事实婚姻,并不是因为事实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担心一旦承认了事实婚姻,“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这种公民意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这种说法比较典型,其实也没有依据。从法理上说,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婚姻上,道德、宗教、习俗等都在不同程度上约束着婚姻当事人,其作用并不低于法律。早婚、禁止婚、重婚的不断出现,《婚姻法》在我国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就是道德、宗教、习俗等等因素的力量影响超过法律的证明。在婚姻家庭方面,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相对而言,承认事实婚姻,积极有效地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2、承认事实婚姻符合世界上多数国家作法。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自有一定的合理性。

  近年来在我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尽管目前性观念的开放尚未影响到婚姻模式,但它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视。目前同居不登记者不再仅仅是受传统婚俗文化影响较深、缺少法治观念的农村人,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谙法律的城市人也自愿作出如此选择。这两者的交汇,就使得事实婚姻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且在1994年取消了对其民事效力的承认与保护之后,事实婚姻依然大量存在。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现实,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这当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是我国现实的需要。[page]

  3、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法》基本原则。

  在婚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一夫一妻制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均为其基本价值,是婚姻制度的基本秩序。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有助于对一夫一妻这一基本婚姻秩序的保护。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利益,也有利于惩罚犯罪,有效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认可事实婚姻最后受到损害的多是女人和孩子,如男方和女方在共同生活了十年之后,男方在工伤事故中死亡,女方和孩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得不到遗产继承。

  4、承认事实婚姻与刑法规定相符。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结婚登记又与他人形成事实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重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认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从刑法上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样的婚姻效力,男女双方同时只能存在一种婚姻形式,要么是登记婚姻形式,要么是事实婚姻形式,否则就违反刑法规定。所以,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能够保持与刑法规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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