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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事实婚姻形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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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12:19
导读: 导读:如何确认事实婚姻形成时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导读:如何确认事实婚姻形成时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

  侯先生和周女士于1991年9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1月24日,侯先生为其1985年去世的前妻立墓碑时应周女士要求也刻上了周女士的名字。1991年5月房改、1997年颁发的所有人为侯先生的市委家属院房产的登记材料中注明含有周女士22年工龄优惠折扣款。2003年6月2日,侯先生和周女士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起侯先生和周女士多次生气,矛盾加剧。2006年4月,周女士从侯先生处搬回其儿子处居住。原告侯先生诉称,1995年11月其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现诉请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债务被告分割一半,被告借、拿原告的38884元应予归还。被告周女士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共同财产、债务及被告借款均不属实,同意依法处理。

  【案情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1991年9月30日相识后,原告称1995年11月份才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则称自1991年10月份就共同生活,但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名字也刻在纪念原告前妻的墓碑上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11月24日。足以认定原、被告在1992年11月份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侯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离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原告侯先生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价款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属夫妻共同债权平均分配。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时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本案中,原、被告于2003年6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则无论按原告主张的时间,抑或按被告主张的时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前的关系,均为事实婚姻关系。在本案中,最客观的、最具有说服性的事实即1992年11月24日,原告为其1985年已亡的前妻立墓碑时,同意被告的请求,将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一同刻在该墓碑上。根据地方风俗习惯和传统的伦理观念,原告把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的名字刻在原告为其已亡前妻所立的墓碑上,则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在1992年11月24日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符合常理,在无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确定原、被告形成事实婚姻的时间是妥当的。[page]

  【小编提醒】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

  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相关法律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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