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16 21:1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198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0年4月18日〔80〕粤法民字第49号请示收悉。对于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4月18日〔80〕粤法民字第49号请示收悉。对于居住在国内的我国公民,提出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的案件,这类问题较复杂,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做说服工作,劝原告不要轻率地要求离婚,经说服无效,坚决要求离婚的,应通知他设法与被告联系,征求意见,如被告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即可准予离婚。如被告不同意离婚,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经联系无讯息时,人民法院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被告,限期六个月应诉。逾期不应诉,即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双方连续两年以上无联系者,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结婚。对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给予六十日的上诉期为宜。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与当地外事部门,侨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应报告当地党委,请求指示。

  此复。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48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