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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不写离婚协议书吗

2021-06-0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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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那么离婚可以不写离婚协议书吗?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可以不写离婚协议书吗

  1、协议离婚:要写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需要双方都同意,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民政局办理。

  2、诉讼离婚:不是必须要写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财产分配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可以不写离婚协议书吗

  二、离婚协议书特征

  1、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

  3、该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

  4、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

  三、离婚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 ,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 ,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

  乙方:xxx ,女,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 ,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

  甲方与乙方于2014 年_8_月认识,于2014年9月23日在广西平南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各自归各自所有。

  ⑵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邕武路山渐青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30日内办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50000元给乙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三、债务的处理: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甲乙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xxx xxx 年xx月xx日

  乙方:xxx xxx 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离婚可以不写离婚协议书吗相关内容。我国离婚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可以不写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是必须要写离婚协议书的,要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若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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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离婚协议书可以离婚吗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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