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婚姻法第40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和第46条确立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二种制度有下列不同点:
1、制定的依据不同。“补偿”制度的确立,依据的是男女平等原则。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依据则是婚姻本身的契约性质;
2、请求提起的条件不同。“补偿”请求的提起,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和婚姻付出了较多义务,而对方因此在既得财产和可得财产的累积上与付出方形成了剪刀差,这种付出与离婚的原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赔偿”请求的提起,是因为对方的重大过错给己方造成了明显损害;
3、两种制度救济的对象不同。“补偿”的救济对象是为家庭和婚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多为经济地位较低者。“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无过错方,亦即受损害方,这一方不一定是经济地位较低者;
4、“补偿”与“赔偿”的内容不同。“补偿”是基于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其内容是物质利益即财产利益。而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则不同,赔偿的内容既有物质利益的损失,也有精神利益的损失;
5、二者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范围不同。补偿制度只适用于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双方离婚时的情形,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则不受此限制,它既可以适用于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也可以适用于共同财产制的夫妻;
6、立法的侧重点不同。离婚补偿制度侧重点在于维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侧重点在于惩罚过错方、维护现有家庭的稳定;
7、目的不同。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是“超支弥补”,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有: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和制裁过错方。
总结,离婚经济补偿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协议离婚补偿费怎么计算的整理材料,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