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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户口女儿与父亲登记结婚 法院:属无效婚姻

2014-10-15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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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0多岁的林丽(化名)住在成都成华区,并取得了当地的户口,离婚后独自居住。去年,住在老家的父亲生病,花费了大笔钱。想到为了节省今后的医药费,林丽决定将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并为父亲办理成都的社保。...

  30多岁的林丽(化名)住在成都成华区,并取得了当地的户口,离婚后独自居住。去年,住在老家的父亲生病,花费了大笔钱。想到为了节省今后的医药费,林丽决定将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并为父亲办理成都的社保。

  然而,林丽说,因为自家的房子不到70平方米,未满足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她听说如果是夫妻关系,就可以顺利办下户口,林丽决定和自己的亲生父亲结婚。

  今年年初,父女俩在民政局成功办理了结婚证。

  本以为父女俩“真结婚”后,就可以顺利为父亲办下成都户口;然而,当林丽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时却傻了眼。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夫妻关系,依然不能为父亲办理成都户口。

  无法为父亲办理户口,林丽决定解除与父亲的婚姻关系。

  不久前,林丽带着父亲来到当初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并向工作人员和盘说出了和她结婚的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但工作人员却称,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合法存在的婚姻,林丽和父亲的情况,只能去法院处理。

  近日,林丽以原告身份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请求解除他们父女的婚姻关系。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本案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故林丽要求判决确认其与父亲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亲生父女结婚是自始无效的,但父女不用承担其他责任。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此外,记者从当地民政局网站看到,“结婚登记指南”载明了下列注意事项:当事人持有户口簿(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一栏中的内容应与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一致。由此可知,民政局对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并不会进行实质性审核。

  律师认为,目前认定社保诈骗一般仅限于不具有社保资格的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社保的行为。如果采取类似本案的方法为自己取得社保资格的,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只需社保部门取消其领取资格,并要求返还已领款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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