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无法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的证据的,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待第二次起诉可能会判离婚,但需过半年以后。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1、离婚诉讼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离婚诉讼费的负担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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