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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笔录能否在离婚官司中作为证据使用?

2016-09-1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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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调查笔录证据的来源对内容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比如代理人所取的证据,由于取证时所取的角度不同,可能从有利己方当事人出发,有所取舍,甚至不实,其证明力较之其他中立的国家机关所取的笔录要弱。反之,如一些法院、公安、消费者协会等中立机关所取的证据,相对来说,证明力要比代理人所取的笔录强得多。

  【基本案情】

  钱某与赵某结婚后,丈夫赵某于2004年开始经常不回家。2006年,赵某和情妇在外喝酒时与人发生争执,赵某将他人伤害致死。出事后赵某在逃,并被公安机关通缉至今。钱某从公安机关的调查中获悉赵某在外“包二奶”,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同时要求精神赔偿6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审查赵某案件的部分笔录,目击证人以及赵某的情人都证实了赵某在外与情人同居的事实。

  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的笔录,认为赵某在外与他人同居,钱某以此提出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将房屋和日常用品判归女方,同时判决赵某支付妻子精神赔偿费2万元。

  【案例分析】

  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本案中,虽然是刑事案件的笔录,但是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等要求即可。

  首先看笔录所反映的事实内容以及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存在客观性。其次,看笔录反映的内容与案件存在联系与否,对证明案情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第三,看笔录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定的形式,笔录的制作、收集的内容是否严格依法进行。

  调查笔录在我国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制度中形成的一种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的作用:

  (1)固定案件的证据,再现案件的事实过程。如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及时向知情人调查取证,有利于固定案件的事实。在有些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证人病危或出国等,调查笔录也是一种重要的保全证据的方式。

  (2)调查笔录有利于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势均力敌,不分上下,证据间相互矛盾摩擦,难以取舍的情况下,法院启动调查程序,收集客观、全面、真实的笔录,有利于及时结案,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技巧提示】

  调查笔录在案件中往往不是单个存在的,应当注意对各个单一证据相互之间的联系的观察判断。在可比性的前提下,审查证据之间是协调一致,如果所有的调查笔录比较一致地指向同一事实,即这一事实可以认定为真。如果是少数调查笔录所指向的事实.则可臬信性相对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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