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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的结果

2022-05-2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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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

  摘要:《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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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

  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需要发给调解书,但要将调解的笔¼存档。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人民法院应按照协议离婚的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收执。

  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是当事人虽然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更多关于离婚调解法律知识,推荐阅读:离婚调解的含义作用 离婚调解的含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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