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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妻外出又归 丈夫诉请解除同居关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03 20:51
导读: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审结张某诉黄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依法解除张某与黄某的同居关系,并对其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张某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审结张某诉黄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依法解除张某与黄某的同居关系,并对其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原是有妻之人,他和其妻熊某早在1986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熊某外出打工后不久,张某认为其妻子不回来了,便请人到死了丈夫的黄某家提亲,黄某表示愿意和他一起生活。于是原告张某12月份便请人把黄某接到家与其同居生活至今。在同居期间,双方δ生育孩子,但共同建有房屋等财产。2009年,张某之妻熊某突然回家,要求黄某离开张某,她要继续与张某生活。黄某认为,其是张某正大光明地请人提亲后接到他家,并已经同居生活了九年,突然之间要其离开,她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黄某要求张某分土地和房屋给自己,才能维持生活,否则是不会离开的。为此,两个女人经常发生吵打,此时的张某在黄某和熊某之间非常为难。张某这时才意识到,如果当初与妻子熊某离婚后再娶黄某,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于是张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黄某的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依法必须解除该同居关系。原告张某与熊某于1986年11月23日已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张某在û有与熊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便与被告黄某同居至今,该同居关系Υ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予以解除。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对黄某请求法院将张某所承包的土地分给其耕种,于法无据,所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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