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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缺席判决是怎样的

2021-04-1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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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前者比较和平,后者因为对簿公堂意味的加入而显得更加激烈。诉讼离婚是要离婚的双方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达成离婚目的的一种途径。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双方有时并不是都在场。那么离婚缺席判决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离婚缺席判决是怎样的

  离婚缺席判决的条件的条件如下: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离婚缺席判决是怎样的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

  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离婚缺席判决是怎样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情况不允许缺席判决,但特殊情况,如经传票传唤一方拒不到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等,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并做出判决。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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