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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2012-12-0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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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法律解释第六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六号法律解释对申请承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法律解释第六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六号法律解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如下几点规定:

  一、有关婚姻缔结地:中国公民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二、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五、废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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