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在审理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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