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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的公告送达

2015-12-0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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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经济日益增长的今天,外出打工是一种趋势,随之涌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就是其中问题之一。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既不履行家庭义务,也不履行夫妻义务,给夫妻的另一方造成了心灵上的伤害。而原告起诉后,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法官又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也就很难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若处理不慎,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司法实践来看,为了更好的处理该类纠纷,就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笔者谈论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1、就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前,应与被告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取得联系,如果被告的父母或者近亲属联系不上被告,则可公告送达相关手续,切不可仅凭邮寄的快件被退回的快递回执来断定被告下落不明,进而就采取公告送达。

  如果被告的父母或近亲属在本地的话,要上门调查,了解包括原、被告婚前、婚后夫妻感情状况,被告现在的情况(包括是否知道外出打工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和家里人联系过,能通过什么方式联系上被告等);如果其父母或者近亲属能够联系上被告,并且愿意代为转送手续的情况下,可以让其代为通知被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有具体地址,可以邮寄送达;如果有联系方式,可以电话联系沟通。

  如果联系不上被告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其邻居、村委负责人了解原、被告夫妻间婚后的感情,及被告的下落。如果联系不上被告的父母、近亲属或者被告的父母、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这样既能更好的了解情况、掌握案情,又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不经调查,而作出判决导致的矛盾激化。

  2、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在原、被当地张贴公告和在报纸上刊发公告。律师认为采取在报纸上刊发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比较适宜,原因是:现在外出打工的比较多,公告刊发在报纸上,被告有可能看得到,另一方面,结合在当地张贴公告,可以让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村民及时通知被告;其次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可调查了解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状况,能搜集一些有关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稳定的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家庭牵扯到孩子的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时,一定不能草率行事,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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