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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如何确定?

2019-11-0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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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包二奶"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包二奶"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 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 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 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而"不忠"行为的禁止。


   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 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了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 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笔者非常认同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规定,已超出了婚姻法所管辖的范畴,如此笼统的规定,即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援助,而非婚姻的解体,因此,以婚姻法作为全面遏制家庭暴力的依托是不恰当的,倡导尊重的意义,建立文明家庭,除需要全社会观念的改变外,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实际配套工作,婚姻法对受害方的救济,应仅仅限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和离婚损害赔偿。配偶权终因分歧过大而未被纳入新的《婚姻法》。


   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最终是以《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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