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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2019-03-0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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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本身已经不是这个社会热议的话题,因为它实在太普遍了,但是由离婚导致的各种赔偿,却一直受到人们议论,如果离婚有了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就会牵扯赔偿问题,如果是名誉损害赔偿,又是个什么样的标准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

  一、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数额。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何时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是一方存在隐瞒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少分共有财产的惩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多的认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通过了解我们知道,离婚名誉损失赔偿,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且考虑的赔偿金额也要符合当地经济与对方的个人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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