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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庭主妇可以要求家务补偿吗

2015-08-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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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许多女性结婚生了孩子后会选择在家做照顾孩子、做家务,那么,女性在婚后承担所有的家务时间长了可能会导致其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所以,为保护妇女的权益,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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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法网网友提问:家庭主妇离婚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我与前夫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底,生育一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经前夫动员,我辞职在家当起了家庭主妇,前夫承担起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2002年之后,,夫妻俩因此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5月,前夫要求离婚。我觉得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放弃了工作,要求前夫给予其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每年1万元的家务补偿。但是他不同意,我想问一下,我要求的家务经济补偿又法律依据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有双方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你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你前夫与你并未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你前夫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你要求家务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找法网网友提问:约定AA制,婚内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我与马某再婚时,双方约定:各自工资及其他所得归各自所有,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婚后第二年,他凭借多教师经验,开办了学生补习班,每月额外收入五六千元。年来,仅此项收入就有20来万元。 这期间,他虽然承担大部分日常生活费用,但洗衣、做饭等家里杂务事几乎是我一人承担。我向他提出应对我有所补偿,他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可我又不想离婚,那么我的要求法支持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你若不想离婚,可与丈夫协商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二款、《婚姻法》第四十条均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 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你在家庭生活方面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 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得到男方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明确的,“有权在离婚时提出”。 你若不想离婚,就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小编提醒: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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