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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怎样办理离婚?子女归谁养?

2012-12-0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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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舒城县一对夫妻经恋爱一年多才结婚,婚后生一儿子,且夫妻感情尚可。其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状况差等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丈夫曾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此后夫妻俩关系仍未改善,并分...

  导读:舒城县一对夫妻经恋爱一年多才结婚,婚后生一儿子,且夫妻感情尚可。其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状况差等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丈夫曾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此后夫妻俩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生活至今。这种生活维持了5年后,丈夫再次起诉离婚。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且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200元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前期感情尚可,后期因家庭经济变故等因素,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06年起诉离婚未准许后,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并分居生活至今。根据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

  一是要分居满两年;

  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因素;

  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法院采信,继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张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

  起诉离婚的步骤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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