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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2015-11-19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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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们是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此之外,是不能再以其他事项认定对方有过错的。

  郭某某(女)和方某(男)是一对夫妻。郭某某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方某就职于某旅游有限公司从事导游工作,有固定收入。两人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男方还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并和第三者生了一个孩子。为此,郭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近日,海南万宁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并以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郭某某适当的照顾和补偿。

  法院判定,夫妻双方婚生的已成年男孩由方某抚育,抚育费自负;共同收养的年仅6岁的养女由郭某某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自负;此外,法院认为,从抚养义务的负担,并结合郭某某没有固定收入而方某有固定收入来看,郭某某对于女儿的抚养义务更为沉重,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方某理应给予郭某某更多补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判定,双方有一套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价格15万元的房产,归郭某某所有,房屋所剩银行贷款7.1万元由郭某某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小轿车则归方某所有。

  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不过,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一项新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过,长安君提醒,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可是法定的哦,并不是什么都行。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们是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此之外,是不能再以其他事项认定对方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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