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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近万元未明确用途 离婚后索款不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09 02:33
导读: 家住平度的华某因丈夫林某急需用钱,分三次将9500元存入林某的姨夫肖某的账户。后华某与林某离婚时,要求林某偿还该款项,林某却称不认识肖某。华某遂以肖某为不当得利为

  家住平度的华某因丈夫林某急需用钱,分三次将9500元存入林某的姨夫肖某的账户。后华某与林某离婚时,要求林某偿还该款项,林某却称不认识肖某。华某遂以肖某为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05年6月23日至7月13日期间,华某分三次将人民币9500元从平度某银行存入丈夫林某的姨夫肖某银行卡中。2007年1月,林某起诉要求与华某离婚。诉讼中,华某提出这三笔钱是其向亲属借的,要求林某偿还,林某则称自己不认识肖某,也未收到上述三笔钱。故这笔款项在二人离婚诉讼中未作处分。为此,华某以肖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证人林某称,2005年5月,他因在河北做生意借肖某1万元,后因肖某急需用钱,其父亲便让其母亲往河北汇款,因其母亲不会汇款,就让华某汇在肖某的银行卡中,从而偿还了欠款。在离婚诉讼中,其称“不认识肖某,也未收到钱”是因为当时在河北搞传销,怕被追究责任而说了假话。对此,华某认为,该证言不足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肖某是否属不当得利。华某将款存入肖某卡中,并非误存。华某自述此款是通过肖某汇给林某使用,虽然林某在离婚诉讼中不予认可,但在本次庭审中作为证人证实此款已收到并已偿还欠款,华某与林某的陈述只是钱的来源、用途不同,但肖某并非无故取得此款。该案实际的焦点是华某与林某及其父母对该款的权属之争,无论林某所述是否属实,肖某均没有不当取得此笔款的所有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是林某与肖某互相串通,侵占该笔款项。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肖某取得的争议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华某自银行汇出该款的指向、意图是明知的、确定的,并非属于误存。肖某取得该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审认定,该案实际的焦点是华某与林某及其父母对该款的权属之争,华某对该款项权属持有异议,可以向相关人员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主要是因为华某没有明确这笔钱的用途。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泓告诉记者,该案中,如果华某转给肖某的三笔款项属于传销中个人使用的传销资金,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如果不是传销资金,且林某借肖某的1万元属实,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华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三次汇款行为属于清偿债务,所借款项和所还款项接近平衡,所以华某不能再向肖某主张权利。但如果林某实际上并未从肖某处借款1万元,而是虚构事实,与肖某恶意串通,其结果就侵害了华某的合法权益。华某如果要追回此款,可以林某和肖某恶意串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肖某返还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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