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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名词解释

2021-05-3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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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婚姻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婚姻所有条件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可撤销婚姻是婚姻的成立有瑕疵,那么可撤销婚姻名词解释是什么?下面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婚姻名词解释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可撤销婚姻名词解释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可以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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