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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是谁行使

2018-06-2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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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如果婚姻是在强迫或者威胁的情况下成立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使这次的婚姻没有任何效力。那么是不是强迫方和被强迫方都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婚姻呢?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主体是谁吧。

  不完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婚姻,就是可撤销婚姻。婚姻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正式地说,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由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成为无效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正是违反了婚姻自由,所以法律授予撤销权,那么找法网小编带大家看看在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主体吧。

  一、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婚姻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三、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方式

  (一) 行政程序。

  即。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最终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期间需要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

  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对于破坏婚姻自由的情形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可撤销婚姻由谁行使关乎着被逼迫或被威胁的一方利益,只有了解清楚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主体,才能在可撤销婚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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