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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2018-06-2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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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种婚姻叫无效婚姻,另外还有一种婚姻叫可撤销婚姻,二者并不等同,他们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许多人可能对此不是很了解,那么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五点区别: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人范围不同。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但可撤销的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有时间的限制。无效婚姻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但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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