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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什么异同

2013-05-3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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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与保护,因此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什么异同。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同之处1、概念。...

  导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与保护,因此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什么异同。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同之处

  1、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 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

  2、法定事由。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

  (4)未到法定婚龄。

  其中前三种是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的禁止条件,第四种是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前两种属于绝对无效,后两种属于相对无效,随着疾病的治愈或年龄符合条件,不宜宣告其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的胁迫,不包括包办婚、买卖婚等,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结婚的情形。

  3、处理程序。

  通过司法程序由请求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重婚的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到婚龄者的近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疾病的为患病者一方的近亲属。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不得撤诉,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page]

  4、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一年内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一年是绝对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期满未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点

  1、性质: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2、法律后果:依据婚姻法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小编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的分析介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国家通过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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