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男和小美在网上认识,在不断的交流中成为好友,甚至几次进行网上视频“裸聊”。小男将网上与小美“裸聊”的照片与聊天记录收集起来,并将其放到自己的博客上。小美获悉之后,与小男交涉要求取回照片与聊天记录,遭到拒绝。小男几次要挟小美与之登记结婚,无奈之下,小美于2007年5月与小男办理了结婚登记。小美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小美与小男的婚姻关系是胁迫而成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此,小美可以在一年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而当初小男以“裸聊”视频截图胁迫小美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此案裸体照片关系到自然人的隐私利益问题,因此,小美可以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