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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是否应当经过批准并出具证明材料

2019-11-1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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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要求,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处审查批准;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

  1980年12月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要求,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处审查批准;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然后出具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这表明军人结婚仍然需要由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军队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这一规定仍然在军队范围内对所有军职人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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