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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状况证明范本

2012-12-0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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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

  导读: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军人婚姻问题。找法网为您介绍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要求、军人婚姻状况证明范本及军人办理结婚证、离婚证的程序。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

  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XX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XX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XX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相关法律知识阅读:

  一、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二、现役军人办理离婚手续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妨碍现役军人同意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需提供(1)《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2)结婚证;(3)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三、现役军人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因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时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曾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写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如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提供3张红底大2寸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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