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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欺诈婚姻?欺诈婚姻的危害是什么?

2012-12-0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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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提供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骗婚(一个人为首,其他妇女参加)的、进行欺诈的现象,行骗的人拿到钱财后就会下落不明。这种行为称为欺诈婚姻,使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提供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骗婚(一个人为首,其他妇女参加)的、进行欺诈的现象,行骗的人拿到钱财后就会下落不明。这种行为称为欺诈婚姻,使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连离婚的问题都很难解决。

  欺诈婚姻的概念

  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实践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欺诈婚姻案例:

  1、欺诈婚姻的规范缺漏

  2、欺诈婚姻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欺诈婚姻所带来的问题

  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具体表现在:

  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

  民政局不同意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的要求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

  其实,民政局不予撤销是理由的。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婚姻。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欺诈婚姻登记的要求。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因此,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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