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刘国风是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农民,与被害人张和梅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份两人离婚后,被告人刘国风多次向张和梅提出复婚要求。2007年11月27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刘国风再次邀约张和梅到保山市隆阳区原永昌电影院广场花园商谈复婚一事。在其复婚要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国风掏出事先藏匿在内衣里的刀向被害人张和梅腹部捅了两刀,张和梅倒地,刘国风再次向其背部连戳数刀,随后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工具丢弃。当天下午17时35分,被告人刘国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张和梅经现场群众报警后送往保山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和梅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杀腹部及背部致脾脏破裂、肾破裂、肠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风目无国法,因婚姻琐事而持刀捅破被害人的身体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