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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法律体系还需完善

2012-12-0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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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龄化现已是一个全球化课题。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1.32亿;其65岁以上人口近9000万,占总人口的6.96%,已经基本达到国际上一般认为的7%

  老龄化现已是一个全球化课题。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1.32亿;其65岁以上人口近9000万,占总人口的6.96%,已经基本达到国际上一般认为的7%的老龄化标志。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赡养率也会相继上升。全国各地有关赡养问题的大量报道和不断增加的赡养诉讼中可以轻易地证明建立建全赡养老人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纵观华夏五千年文明史,凡遇圣朝,均以孝治天下,文景、贞观之治,开元乃至清代康乾盛世,兴国子监,设太学,莫不以孝悌之义为先。

  在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确实讲过“孝道”,但这种“孝道”表现了人们在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不平等。这显然是应该加以批判和彻底抛弃的。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怕向“孝”。“孝”字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但不为他们所专有。在封建时代,我国劳动人民也讲孝,并形成自己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他们所讲的孝,摈弃了人身压迫内容,主要是要求人们在同甘共苦的生活中建立一种和谐而有效的关系,即长者对幼者负责,小一辈对老一辈尊重,并由此担负起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更给孝敬父母赋予了崭新的内容。父母对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从而使它与封建孝道彻底划清了界线;彻底抛弃了封建道德的残酷和虚α。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更是把赡养老人作为ÿ一个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写进了宪法。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新《婚姻法》还具体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老年人生活的关心与保护,是社会主义优越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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