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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变而子女赡养义务仍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03 07:36
导读: 一个名叫陈涉梅老人的因摔伤住院后无依无靠,由医院和医务人员凑钱垫付费用。如今50多天过去,记者从市红会医院获悉,老人的身体已经恢复,但其儿女依然没有出面扶助,老

  一个名叫陈涉梅老人的因摔伤住院后无依无靠,由医院和医务人员凑钱垫付费用。如今50多天过去,记者从市红会医院获悉,老人的身体已经恢复,但其儿女依然没有出面扶助,老人想出院却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记者在红会医院“重病(特别)护理记录”上看到,陈涉梅老人于11月4日入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骨折。据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老人入院以来,饮食起居都有人护理,所有费用都由医院和医务人员凑钱垫付。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只看到老人的一个侄女曾前来探望。目前,老人已能够自己上厕所和洗澡,身体基本恢复,可以出院。院方多次和派出所民警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联系其家属,但是她的儿女们表示,老人早年改嫁,不具有赡养义务,况且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帮助。

  据前往了解情况的市红会医院保卫科负责人介绍,陈涉梅老人育有两儿两女,离婚时两儿一女判由前夫抚养,小女儿由她抚养。陈涉梅曾改嫁到广东,后来又离婚返回梧州,但与在梧的儿女甚少联系。由于老人有儿女,不符合救助条件,万秀区民政局表示不能接收。记者也多次拨打老人其中两个儿女的电话,但是要么打不通,要么一听到记者表明身份就挂了电话。

  如今,陈涉梅老人生活起居就在市红会医院急诊科观察室的一张小床上,能够自己坐起来,说话声音也很大。老人对记者说,自己可以慢慢走路了,同意出院,但担心没有地方住,希望儿女能够帮她租一间房,不用露宿街头。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医院是医疗救治场所,而老人身体已经恢复,不应该也不必要再占用医疗资源。老人的亲属应当承担相关义务,也希望有关部门组织协商妥善处理这种特殊情况。

  对于陈涉梅老人的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碧玉认为,其子女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其子女对患病老人不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属违法行为。李碧玉说,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义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均有明文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陈涉梅老人与前夫离婚时,由前夫抚养三个子女,自己抚养一个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妥善处理好了子女的抚养问题,陈涉梅并没有遗弃家庭成员。现在陈的子女以老人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离婚远嫁为由,认为赡养义务已经不存在,这一观点于法无据。《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page]

  李碧玉说,陈涉梅老人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解决问题。她已七十高龄,符合援助对象条件,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也属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若老年人神志清晰,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直接到医院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如果老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则其所在社区可安排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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