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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养女仍应负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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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07:06
导读: 计老平、何三妹(均系化名)系夫妇,早年膝下无子女,于是收养了计小兰(化名)为养女。计小兰长大后招一女婿李四(化名)上门,因李四和计老平性格不合,无法相处,计小兰于197

  计老平、何三妹(均系化名)系夫妇,早年膝下无子女,于是收养了计小兰(化名)为养女。计小兰长大后招一女婿李四(化名)上门,因李四和计老平性格不合,无法相处,计小兰于1976年将户口迁至李四家,没有和计老平、何三妹一起共同生活,30多年来也没有尽赡养义务。现计老平、何三妹都已80高龄,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起诉要求计小兰负赡养义务。计小兰则称当年是计老平脾气暴躁,时常对她们大打出手,将她和李四赶走。计老平有赌博恶习,还因此劳改7年,田地也都卖了。是计老平、何三妹提出不要她赡养,双方才多年没有往来。计老平、何三妹一分钱的财产都没有给她,因此她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计小兰四岁时就被计老平、何三妹收养并抚养长大,收养关系成立,计小兰应负履行赡养义务。计小兰提出因没有得到计老平、何三妹的任何财产,且计老平有赌博等恶习而不尽赡养义务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计小兰每年支付生活费600元给计老平、何三妹。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出嫁多年的养女应不应该履行赡养养父母费的义务呢?回答是肯定的。

  对父母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还谈和尽孝呢?庭审中,计小兰提出计老平有不良生活习惯及没有获得计老平、何三妹的任何财产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如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一样,是绝对的,是无条件的。

  中国有句俗话叫养儿防老。按我国广大农村的风俗,赡养父母都是儿子的事情,姑娘出嫁后不再履行赡养义务。但这一前提是父母有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姑娘不履行那谁来履行?本案中,正因为计老平、何三妹早年无子,才收养计小兰作为养女。因此,不论计老平、何三妹有无生活恶习、是否得到财产、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都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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