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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有证无档中法院的受理起诉

2012-12-0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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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林红(女,化名)是某县某单职工,2000年与江华(男,化名)在镇民政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江华酗酒成性,常无故殴打林红,致使林红多处受伤

  林红(女,化名)是某县某单λ职工,2000年与江华(男,化名)在镇民政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江华酗酒成性,常无故殴打林红,致使林红多处受伤,并在盛怒下将结婚证撕毁。2008年底,江华在醉酒后再次欧打林红,造成林红轻伤,林红自觉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遂来到法院欲起诉与江华离婚,但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能提供结婚证,法院要求其到当地民政局开局婚姻关系证明,林红来到民政局却被告知û有其与江华的结婚登记记¼,不予出具结婚证明。

  一种认为,林红与江华曾领取过结婚证,亦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女,应当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可以离婚案由立案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民政局无二人结婚登记记¼,当初领取的结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婚姻关系不成立,所以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受理此案。

  林红与江华当初以结婚为目的领取了结婚证,该证是否有效不在二人的知情范Χ内,所以此结婚证无法律效力的不良后果不该由当事人来承担,而民政局无登记记¼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还是本身结婚证就是α造现在都无法查实,所以,做为无过错方的林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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