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从民法典(草案)和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可知,民法典(草案)对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从禁止结婚到可撤销结婚作出的改变,是为了保障患病者的婚姻自由,同时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以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对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