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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和闹分居 婚前彩礼应返还

2012-12-0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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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陆女士退还被告谢先生2000元彩礼。陆女士诉称,2005年6月3日,我与被告谢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

  

  

  
  日前,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陆女士退还被告谢先生2000元彩礼。
  陆女士诉称,2005年6月3日,我与被告谢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现要求离婚。因为我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不同意退还婚前被告赠与我的2000元彩礼。

    谢先生辩称,我与原告陆女士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我们自结婚之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必须将先前我赠与她的2000元彩礼退还给我。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始终未同居生活,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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