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约解除 彩礼是否归还的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02 03:12
导读: 婚约解除彩礼是否归还的问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种给付行为,当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彩礼应返还。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黄女、倪某、黄某返还原
婚约解除 彩礼是否归还的问题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种给付行为,当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彩礼应返还。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黄女、倪某、黄某返还原告姜男49980元及首饰若干。


   2007年9月,原告姜男与被告黄女经沈某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正月十八,姜男与黄女订婚,姜男按当地农村习俗委托沈某将礼金58800元以及钻戒、金手镯等首饰送到黄女家,黄女及其母亲倪某接收了上述彩礼。后姜男以双方性格不合提出解除婚约。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本案被告取得婚约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本案彩礼的接受主体,庭审中,证人沈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黄女及其母亲倪某接受了彩礼,被告倪某也自认女儿与其夫妻共同生活,故可认定三被告系同一家庭成员,对于以成员之一为受赠对象,其他成员共同接收的财产,应视为家庭共同收入。当该收入丧失合法的取得依据时,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归还。因此虽然婚约关系只存在于原告与被告黄女之间,但被告黄某、倪某为彩礼的共同接受人,在本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是适格的被告,与被告黄女负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酌情返还礼金49980元及全部的首饰。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42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婚约解除 彩礼是否归还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婚约解除 彩礼是否归还的问题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