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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儿后,男方提离婚索彩礼

2015-06-12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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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款的,需以离婚为条件)。

  2012年6月,阿华和阿强恋爱,1年后按照民间风俗举办了婚礼。2013年8月,阿华生育一子。但婚后一年多,阿强就把阿玲告到了法庭上。他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阿华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余万元。但双方生活仅1个月,阿华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阿华返还上述彩礼等。

  有三种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款的,需以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登记,但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且育有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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