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结婚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彩礼返还的法律咨询与律师的解答,希望对广大用户朋友有所帮助。
法律咨询:
本人(女方)一年前与男方置办酒席后结婚,婚后住进了男方家,并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但我们并未领取结婚证。
前不久因与婆婆脾气不和,导致一次丈夫将我打晕在地后离家出走,时到今日仍不见踪影,婆婆一家也将我冷落其中不闻不问。其中男方通过网络告诉我,要我离开他们家。
现在我终于决定离开他家,然而今日我却收到起诉传票,男方以我以婚姻方式诈骗他家钱财为由要求退还彩礼。
除彩礼是否该退还外,我还有两个不解的问题:
一、我与男方究竟是同居还是婚姻关系?
二、如果只是同居关系,那彩礼究竟算是什么?
找法网律师解答:
您好!目前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双方未办理结婚证所以不能算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是同居。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第一项的规定,彩礼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法院可能会支持你的主张。
找法网小编提醒您: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