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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置法律于尴尬境地

2019-11-0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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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北京2月6日讯: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教授在正在召开的北京市11届人大4次会议上接受了正义网记者赵志刚、谢文英的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北京2月6日讯: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教授在正在召开的北京市11届人大4次会议上接受了正义网记者赵志刚、谢文英的采访,他对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发表了不同看法。他说,这一条款不但缺乏理论基础,在实践上也不可行,而且还会在司法中让法律陷入尴尬的境地。

  史际春说,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有到了共产主义,两性的结合才是纯粹的性爱,不建立在任何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婚姻都不是纯粹性爱的法律形式,所以不能用法律要求忠实,以建立一种诚至的性爱关系,法律没有这个功能,也不可能有。法律的功能是维持它按照现在的生产力发展基础和社会现实基础上的一种人自身再生产和经济共同体的关系。维持这种关系不需要规范忠实,所以当前阶段的法律不能要求夫妻在纯粹性爱基础上的忠实。

  有人引用国外的法律,说意大利、罗马尼亚是这样规定的,史教授认为,这种观点很荒唐。看待这个问题不能生抠法律条文,意大利天主教禁止离婚,罗马尼亚搞的那些空洞的东西也是不切实际的。

  史际春从生活实际的角度批评了“夫妻忠实义务”观点。他指出,夫妻之间善意的隐瞒和欺骗,甚至心照不宣是正常的,有时反而成了一种稳定剂。这对维持婚姻关系是非常有用的,甚至一方在外有另外的性关系,大家也心照不宣,这也是允许的,只要对方不提出来。这与打击“包二奶”并不冲突,如果对方不能忍受,提出离婚即可。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法律规定了忠诚义务,反而会人为地激化矛盾。

  史际春教授指出,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不是任何东西都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的。再者,忠实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可解释性的,没有可适用性的,没有司法的可执行性的。什么情况下是忠实,什么情况不忠实,是没法用司法解释来说明的。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最大的问题,就是它可能造成把大量的道德问题诉之于法庭,令我们的法律处于极端尴尬的境地,令我们的法律和法官无所适从。

  中法网圈点:

  面对大量的家庭道德问题,而致法律于极尴尬的境地,正应了那句老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要想断得清、断得明,就必须有可以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如果一项法律规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那么必将形同虚设,弄不好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对法律的公正性、执行性等带来一定的损害,这就给立法带来了较高的难度。[page]

  史际春教授说的话值得深思:“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婚姻都不是纯粹性爱的法律形式,所以不能用法律要求忠实,以建立一种诚至的性爱关系,法律没有这个功能,也不可能有。”

  此次婚姻法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使大家有畅通的途径坦陈己方观点,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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